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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
2012-04-05 10:53 未知

     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,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、教学、工作、生活秩序,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依照教育部关于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重申以下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:

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不准迟到、早退,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,按旷课一学时计算,未超过10分钟的迟到、早退累计五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。

第十三条 学生请病假和事假的申请书、医院证明及班主任、学管和院领导的审批意见,班主任要留存备查。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,应报院学籍主管部门备案,并办理休学手续。

第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,学院根据《航空服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。

1、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0学时者(含10学时)给予以通报批评;

2、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5 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3、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4、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32 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5、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4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6、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60学时者,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 

第十五条 未请假离校或没有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凡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旷课,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退。

第十六条 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(含1/3)或被教务处抽查出三次缺课或缺交作业者,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,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。

第十七条  学生因病、事请假,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,按休学处理。对休学学生,保留学籍,不予退还学费。

第十九条 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,允许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者,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。补考成绩及格,无论分数高低,均以60分(及格)计。经过毕业前补考,仍有一门以上(含1门)考试课或两门以上(含两门)考查课不及格者,不发结业证书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,必须办理缓考手续。期末考试期间,原则不准请事假,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,必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,并出示相关证明,经批准后方可缓考;因病缓考必须在考前持医院证明请假,否则按旷考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算,不准参加正常的补考。确有悔改表现的,应写出深刻检查,经班主任同意,由教务处批准,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。

第三十二条  凡取消学籍、退学的学生,从批准之日起二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。凡办理离校手续者,班主任、宿舍管理老师应通知其立即离校,仍逗留在校者由保卫人员清理出校,无理取闹者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三十六条 被评为“文明大学生”、“三好生”和“优干”的学生,要填写审批登记表,签署意见后载入学生档案。

第三十七条   对犯有错误违反纪律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并结合认错程度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有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五种。

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一年内,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,确有明显改正者,可取消处分。如无明显改正或继续犯有错误,则勒令退学或开除,并将情况上报校本部备案。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成绩证明,开除的学生不发给成绩证明。

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载入本人档案,原则上不得撤出。

学生在校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将与就业推荐工作挂钩,对受到警告、记过处分的学生将推迟推荐工作,并视其改正错误及表现情况再决定推荐工作。在推荐工作期间,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仍未解除的学生,学院不负责就业推荐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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