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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课、停课的规定
2012-04-05 11:03 未知

     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,确保教学计划的执行,落实教学质量监控措施和避免教学事故的出现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课表一经排定,未经主管院长批准,不得随意变更。

二、教师因病或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的,一般应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,并填写调课申请单。因急病或急事来不及办理手续后的,一定要提前由本人或家属通知教务处,过后应出示有关证明,并补办调课手续。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三、教师因病或因特殊原因,需要停课的,应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说明停课原因,并办理手续。停课时间较长,影响教学进度的,教务处有权另聘授课教师,原授课教师本学期不再安排授课任务。因特殊原因,来不及办理停课手续的,须由本人或家属提前通知教务处,过后应出示有关证明,并补办停课手续。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四、任课教师主动提出由其他教师代课需经教务处批准,并办理代课手续。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五、调课、停课、代课、更换任课教师的安排均以教务处开出的相关通知单为准。

六、调课、停课、代课申请教务处必需签写意见,并加盖印章。相关材料应归档保存。

七、一学期内调课二次(含二次)以上,停课一次(含一次)以上;代课四课时(含四课时)以上,不得参加课堂教学优秀奖评选。

八、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办理调、停、代课手续,或未及时通知相关班级,影响教学秩序的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九、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授课的教师,应提前一个月向教务处递交申请,并协助教务处解决接替授课的教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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