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任教师聘用的实施意见
2012-04-05 11:05 未知
专任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的中坚,选聘和稳定一支高质量的专任教师队伍,是保障和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。学院决定从2007-2008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试行《专任教师聘用的实施意见》,并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本意见。
一、专任教师的任职条件
专任教师系指在学校编制内的教师,或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工作量饱满的任课教师。为确保专任教师质量,专任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具有教师资格证书,通常应具有高校系列职称。
2、热爱教育工作,师德、教风优良;
3、教学效果优良,教学工作量饱满;
4、与学校签订两年以上的聘用合同。
二、专任教师的待遇
为稳定专任教师队伍,激励专任教师的教学积极性,在待遇上采取以下倾斜措施:
1、在学校编制内的专任教师,执行专职教师工资制度;
2、外聘的专任教师在执行外聘教师结构工资的基础上,享受以下待遇:
①校龄工资:从在校任教的第二年起,课时费每年递增3元;
②专任教师出版我校可采用的教材,可享受适当的出版补贴费;
③可参加我校优秀教学奖的评选活动;
④对我校教学建设做出贡献的专任教师可享受我校教学贡献奖。
三、有关说明
1、专任教师的聘用由教务处推荐人选,经院领导批准后,由教务处以学校名义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。
2、专任教师的校龄从来校任课之日起计算。
3、本“意见”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4、本“意见”的解释权属教务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