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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社团章程
2012-10-17 14:40 未知

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(以下简称(社团)的统一管理,搭建学生施展才华、培养能力、张扬个性的平台,促进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社团活动,促进校园文化建设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开展课余活动的群众性组织。社团在团委的领导下和学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,学生会具体组织社团实施活动计划。

第二条   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。

 

第二章 社团成立的必备条件

第三条 必须有明确的目的、宗旨、社团名称、章程和负责人。

第四条 必须符合学生的需求,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。

第五条 有一定的群众基础,具有至少15名会员的潜在规模。

第六条 有会员、资金、物品的管理办法。

第七条 成立社团必须向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社团名称和《章程》及负责人,经学生会审核,报团委、学管中心批准后,社团方可成立组织开展活动,否则一律不予承认。

第八条    每学期初,各社团必须到学生会注册,办理有关手续。

 

第三章 社团的注销

第九条 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或不遵守本章程的社团,学管中心有权将其注销。

第十条 各社团也可自愿申请注销。注销后的社团必须立即解散,并停止一切活动。

 

第四章 社团活动

第十一条 各社团有权力,有义务组织本社团开展活动,活动应具有本社团特色,丰富多彩,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。

第十二条 各社团必须积极参加学生会举办的相关活动。社团活动应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,时间上以不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为宜。

第十三条 各社团应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,学期末有工作总结。

第十四条 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应向学管中心提交书面活动计划,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。

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需要场地时,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
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营利性活动,须报学管中心批准。

第十七条 社团若出大型海报,应提前一周向学生会宣传部提出申请,并按指定地点张贴。社团活动如在名称、内容上服务于赞助公司,须报学管中心批准。

第十八条 各社团定期开展的活动,须在学生会备案。

 

第五章 社团财务管理

第十九条 各社团资金应由团委专人负责管理,建账登记。社团在开展活动前,应向学管中心递交财务预算,批准后方可支出,活动完毕,社团负责人持发票报销,超出预算部分不予报销。学管中心有权清查社团帐目。

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注意事项

(一)社团收取会员的会费。

(二)学院拨款。

(三)社团寻求赞助。社团寻求赞助应报学学管中心批准;社团只负责联系,具体洽谈事宜由学生会外联部负责。

(四)任何个人不得以寻求赞助为名谋取私利。各社团物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帐详细登记。

 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《章程》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,解释权属于学管中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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