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,实现我院的育人目标,促进学院学生整体风貌的转变,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大兴文明礼貌之风,对文明爱院,刻苦学习,遵章守纪的学生进行表彰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评比条件
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,拥护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祖国,关心国家大事,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有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世界观和荣辱观;
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院规院纪,模范执行学院各项制度,无违纪行为,组织纪律观念强,勇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;
第五条 关心集体和他人,文明爱院,助人为乐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,热心为同学服务;
第六条 有明确的学习目的,学习态度端正,勤奋好学,坚持到操到课,无厌学旷课现象,不迟到早退;
第七条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生活习惯,举止有礼,谈吐文雅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诚实守信;
第八条 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,生活节俭,爱护公物,讲究社会公德;
第九条 不吸烟、不喝酒、讲卫生,注重个人道德修养,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;
第十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,认真履行学院《学生行为准则》,积极完成学院和班主任交办的工作;
第二章 评比办法
第十一条 评定由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。按评比条件,先由本人申请述职,再由班级同学民主推荐、班主任定向把关,公示后报学院审批;
第十二条 评定的时间为新学期开始至开学后四周内结束;
第十三条 评定的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%。
第三章 奖励办法
第十四条 对被评为“文明大学生”的学生,记入个人档案;由学院颁发奖励证书并在全院大会上予以公布;“文明大学生”作为评选“三好生”及奖学金评定的必要条件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《评比条件及办法》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管中心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