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仪表着装规范标准
2012-10-17 14:43 未知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职业上岗的需要,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着装礼仪习惯,特制定本规范标准,并要求全院学生认真贯彻执行:
第二条 对头发的要求。
(一)男生:头发长度以面部不应遮眼为准,头的左右和后部应不超过最低发迹2厘米;保留中国人传统黑发色,不染彩发不留怪发型,不剔光头,不佩戴发饰品。
(二)女生:头发长度以面部不遮眼为准,不留怪发型;保留中国人传统黑发色,不染彩发发烫;不佩带奇异夸张的发饰品;学院统一要求着装时要盘发。
第三条 对面部的要求。
(一)男生:不准留胡须;不准戴耳钉和其它饰品。
(二)女生:不准画浓装;不准戴嘴钉、耳环、耳钉。
第四条 对颈部的要求
(一)男生:在学院内不准戴项链和其它饰品。
(二)女生:只能戴黄、白金细小的项链,与航空服务业着装相和谐。
第五条 对手足的要求
(一)男生:在院内不准戴任何戒指,手镯等类饰品。
(二)女生:不允许戴饰物;不准图指甲、留长指甲。
第六条 对服装的要求
(一)男生:学院组织集体活动要统一着装,按要求配戴肩章、徽章;夏季上衣可穿体恤衫、半袖衫;下衣要求穿长裤和制式短裤,短裤要求超过漆盖15厘米,不允许穿背心坦胸露背、穿拖鞋进入教学区。
(二)女生:学院组织集体活动要统一着装,按要求配戴徽章;夏季上衣可穿半袖衫;下衣要求穿长裤或七分短裤和长裙,短裤和长裙要求超过漆盖20厘米。不允许穿两根带的背心,过露过透的衣裙。不允许穿拖鞋进入教学区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管中心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