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升级与降级
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、经考核成绩合格者,准予升级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者,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补考。每一学年有三门考试、四门考查课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,应转为试读或降级。
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根据己取得的成绩发给成绩证明,退学不退费(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因故申请退学,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)。学生退学,需由本人申请,家长与班主任沟通情况,班主任签署意见,学管中心领导同意,报院领导批准,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院。
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
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休学:
(一) 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,须长期(两个月以上)治疗休养才能恢复健康者;
(二) 因病、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,且不能参加考试者;
(三) 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应于学年开学前持可靠证明,向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:
(一) 因病休学的学生,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己恢复健康,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;
(二) 因事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,经证明休学的因素确己取消者;
(三) 学生复学,须由本人申请,附有关有效证明,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,交由教务处办理,经院领导批准后,方可复学,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、保留学籍、休学期间,不得报考其他院校。
第七章 退学
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退学:
(一) 经补考后,各学期累计四门(含四门)以上课程不及格者;
(二) 在学院留级超过两次(含两次)者;
(三) 休学期满,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
(四) 复学后经学院考核不合格者 ;
(五) 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;
(六) 经医院诊断,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、传染病等不适合就读者;
(七) 本人申请退学,经劝说无效者。
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,对学生来说不是处分。
第三十一条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,可以发给阶段结业证书 。擅自离学院的学生不发给阶段结业证书。
第三十二条 凡取消学籍、退学的学生, 从批准之日起二日内必须办理离学院手续。凡办理离学院手续者,班主任、宿管老师应通知其立即离开学院,仍逗留在学院者由保卫人员清理出学院,无理取闹者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
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设立奖学金:
(一)一等奖学金:操行评定等级为优秀,文化考核成绩学年平均85分以上(含85分),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,每人每学年奖励金额为500元人民币;
(二)二等奖学金:操行评定等级为优秀,文化考核成绩学年平均80分以上(含80分),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。每人每学年奖励金额为300元人民币。
(三)三等奖学金:操行评定等级为优秀,文化考核成绩学年平均75分以上(含75分),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,每人每学年奖励金额为200元人民币;
第三十四条 在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:
(一) 有一个学期操行评定等级不为优者;
(二) 有无故不参加学院、班组织的各类活动者;
(三) 受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者;
(四) 有迟到、早退、旷操、旷课现象者;
(五)宿舍检查评比中,有两次评为差宿舍者。
第三十五条 对政治上要求进步、思想品德好,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,按学院“文明大学生”、“三好生”和“优干”标准进行评选。采用通报、发奖品或奖金、发证书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十六条 被评为“文明大学生”、“三好生”和“优干”的学生,要填写审批登记表,签署意见后载入学生档案。
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违反纪律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并结合认错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有警告、记过、留学院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五种。
第三十八条 受留学院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一年内,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,确有明显改正者,可取消处分。如无明显改正或继续犯有错误,则勒令退学或开除,并将情况上报学院备案。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成绩证明,开除的学生不发给成绩证明。
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载入本人档案,原则上不得撤出。
第九章 毕业、结业、肆业和离院
第四三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,根据上级规定,发给毕业证书。
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有一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,发给肆业证书或结业证书。
第四十二条 学生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,因故中途退学者(不含开除生),学满一年以上(含一年)考核及格者,发给成绩证明。
第四十三条 毕业、结业、肆业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离学院手续,并交回学生证。具体要求:
(一)以班为单位到学管中心领取“学生离学院手续单”,学生个人按单上顺序逐一办理手续后,将此单交教务处核对存档(手续不全的教务处不发相关证书)。
(二)领取下列证件及材料:
1、毕业证书(或结业证明、或肆业证明);
2、本人档案(含毕业登记表、学习成绩表、个人总结等)。
3、学生办完离学院手续后,由班主任统一到教务处领取毕业证书,并由班主任发放到本人,做好领取记录。
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,由学院出具毕业证明。
第四十五条 学院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来学院开展招聘活动,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,努力拓宽就业渠道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《规定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,由学管中心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