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学校的大学生、研究生应当有坚定的政治方向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;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,有艰苦奋斗的精神,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,努力为人民服务,为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;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、法律,严格遵守校纪校规,增强法制观念,有良好的品德;应当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。立志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,做无产阶级事业的接班人。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。
第一条 维护祖国的利益。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、违背四项基本原则、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,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。
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、规定。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,反对无政府主义。
第三条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、团结、互助关系。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。
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、集体主义,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、集体利益;同学之间团结友爱,相互学习,互相帮助;关心集体;反对极端个人主义。
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说话要有事实根据,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;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第六条 热爱劳动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。积极参加公益劳动、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,虚心向工人、农民学习;不参与经商活动。
第七条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。勤俭节约;不浪费水、电、粮食;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。
第八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。服饰整洁,讲究卫生;诚实守信,谦虚谨慎;说话和气,待人有礼;男女交往,举止得体;尊敬师长;尊重他人;敬老爱幼,乐于助人;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。
第九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,增进身心健康。
第十条 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。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。
第十一条 维护教学秩序。遵守学习纪律,考试不作弊。
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秩序。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,不扰乱秩序,不起哄;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,不打架斗殴,不赌博、不酗酒,不观看、传播反动、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;不在禁烟区吸烟。
第十三条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。按时熄灯就寝,不喧哗、打闹,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;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;不留宿异性;未经有关部门同意,不留宿校外人员。
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,保护公共设施,爱护花草树木;珍惜教学、科研设备;损坏公物要赔偿。
第十五条 遵守外事纪律。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、人格的事;与外国留学生平等、友好相处;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,不卑不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