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,为将来成为航空服务业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打下坚实基础,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,学院设立“专业奖学金”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
第二条 思想品德要求。拥护中国共产党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道德品质高尚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关心集体,积极参加学院文明建设及其它活动,热爱所学专业,刻苦学习成绩优异,德智体综合测评操行等级两学期均为“优秀”。
第三条 学习成绩要求及评分办法。
获奖学生应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,端正的学习态度,一学年(两学期)考试、考查课程总平均成绩名次列前者,课程门数要以教务处排入课程表的全部必修科目为准,计算方法为
Σ考试课程成绩+Σ考查课成绩*0.8 课程总科数 |
计算时一律以百分制计算,考试课、考查课的确定要按教务处要求 ,以五分制计分的折算方法:优=95分;良=85分;中=75分;及格=65分。学院学生会干部、团干部在总平均分的基础上最多可照顾3分,班、班团干部在总平均分基础上最多可以照顾2分。
第三章 专业奖学金评定方法
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。一等为学年考核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(含85分),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,奖励金额为500元;二等为学年考核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(含80分),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,奖励金额为300元;三等为学年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(含75分),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,奖励金额为200元。
第四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加强学风建设,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评学习标兵。条件为操行等级为优、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、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,奖励金额为50元/人,并填写“学习标兵”审批表,装入其本人档案。
第五条 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不评专业奖学金和学习标兵。
第六条 奖学金在下一学期初一次性发放。
第四章 专业奖学金评定原则
第七条 学期结束,教务处将本学期学生的学习成绩各交班主任和学管中心一份,以便开展评定工作。
第八条 班主任负责组织本班学生进行量化管理统计、操行评定和奖学金评定工作。要坚持公平、公正原则,保证评定质量。评定结果要在学院公示。
第九条 学管中心要严格把关,如发现弄虚作假,取消获奖名额,除追回奖学金外,并给予以纪律处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管中心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