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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2012-10-17 14:55 未知

为了加强院风院纪建设,创建和谐文明的学院办学环境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章  纪律处分的原则、种类

第一条 对有违法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
第二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,依法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做到事情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正当、依据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
第三条 违反学院纪律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轻处分:

(一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 确有悔改表现者;

(二)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学院纪律者;

(三)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。

第四条 违反学院纪律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重处分:

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;

(二)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,打击报复者;

(三)勾结院外人员违纪,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者;

(四)组织、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者;

(五)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。

第五条 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给予的处分要与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一般分为:

(一)通报批评;

(二)警告;

(三)严重警告

(五)记过

(六)留院察看

(七)劝退或开除学籍

 

第二章   学生日常违纪处分

第六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应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60学时以上者;

(二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,造成严重后果者;

(三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
(四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,性质恶劣,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;

(五)购买、私藏枪支者;

(六)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罢课,严重扰乱社会安定和学院安全稳定等事端的策划组织者;

(七)盗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物,数目较大情节恶劣者;

(八)组织“涉黑团伙”敲诈勒索钱财数目较大或组织、指挥群架群殴者;

(九)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伤害者;

(十)卖淫、嫖娼、聚众赌博者;

(十一)男女学生非法同居者;

(十二)私自乱接电源,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酿成严重后果者;

(十三)酗酒滋事,造成人身伤害者;

(十四)屡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,受到学院留院察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者;

(十五)道德败坏,生活作风靡烂,挑逗、调戏妇女,有流氓恶习者;

(十六)凡无正当理由,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,一次给予警告;二次留院察看;三次劝其退学;四次开除学籍处分;

(十七)有严重违纪行为,又不服学院老师教育管理,漫骂恐吓老师,态度蛮横、殴打教师者;

(十八)违反学院规定,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应给予留院察看处分:

(一)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;

(二)组织策划他人打架,构成打架事实者;

(三)在处理打架事件的过程中,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妨碍调查处理工作者;

(四)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;

(五)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过夜者,一次给予留院察看处分;二次劝其退学;

(六)组织赌博者;

(七)违反宿舍消防、用电相关规定私接电源,使用违章电器,引起火灾事故者,除没收器具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外,并给予留院察看处分;

(八)在互联网、学院网或学院公共场所以发贴、刻画等方式进行恶意攻击,造成严重后果者;

(九)制作、销售、复制、出租、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者;

(十)调戏、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乱他人者;

(十一)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,对他人的正常学习、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;

(十二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教师和学院工作人员者;

(十三)其他应给予留院察看处分的行为。

留院察看以一年为期。在留院察看期间,对错误有深刻认识,并有进步表现者留院察看可解除;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。
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应给予记过处分:

(一)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2学时以上者;

(二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;

(三)扰乱宿舍管理规定,影响宿舍正常管理秩序者;

(四)收看淫秽书刊、网页、录像等淫秽物品者;

(五)伪造学院颁发的证件及各类有价证券者;

(六)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、散布谣言造成一定影响者;

(七)藏匿公安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管制刀具等利器者,一经发现予以没收,并给予记过处分;

(八)过失毁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(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),除要求其赔偿损失外,并给予记过处分;

(九)使用麻将、扑克及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 一经发现,没收赌具和赌资,并给予记过处分;

(十)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。
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
(一)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以上者;

(二)未经批准,私自调换、占用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者;

(三)酒后在院内滋事,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或生活秩序者;

(四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,依法或依学院规定执行公务者;

(五)转借证件,并产生不良后果者;

(六)侮辱谩骂他人,经教育不改者;

(七)因考试、评优、处分、转专业、退学、推荐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;

(八)违反学院请假有关规定,弄虚作假者;

(九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;

(十)违反学院勤工俭学的规定,情节严重者;

(十一)扰乱课堂、食堂、图书馆、礼堂、会议室、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;

(十二)故意毁坏图书馆藏书,以旧换新、私用他人证件借书者;

(十三)损坏学院设施、破坏草坪、攀折花木者,除赔偿损失外,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十四)在学院建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、乱涂乱刻乱画者;视情节轻重,除经济处罚外,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十五)其它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。
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给予警告处分:

(一)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以上者;
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串宿、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;

(三)在教学区吸烟,教育不改者;

(四)在课堂、食堂、图书馆、礼堂、会议室、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赃物,经劝告不改者;

(五)违反学院限制佩带饰品规定,留长发、染发,穿拖鞋、背心、超短裤进入教室,经教育不改者;

(六)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。

第十一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给予通报批评

(一)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;

(二)不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起床、旷操、上课迟到早退、课上不注意听讲者;

(三)违反学院规定,在院园内佩带饰物、留长发、留长指甲、留胡须、染发、染指甲、穿拖鞋、睡衣、超短裤(裙)、吊带背心、跨栏背心等进入教学区者;

(四)在宿舍喝酒、在公众场合吸烟或有不文明行为者;

(五)其他应给通报批评的行为。

 

第三章  学生考核违纪处分

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,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十三条  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;不服从主、监考人员指挥、违反考场纪律,扰乱考场秩序严重者,学院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  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,给予留院察看处分;

第十五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视情节轻重,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考试开始后,书桌内、书桌上、座位旁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材料(不论观看与否);将通讯、信息存储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,不按要求放置者;

(二)传递或接受答案、纸条或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,或者将答卷、纸条等移近相临考生者;

(三)考试中试图利用计算器、工具书、文具等方式传递、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;

(四)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;

(五)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、公式等写在身上或桌椅或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者(不论观看与否);

(六)未经监考老师同意,将试卷带出考场者;

第十六条  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一)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,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者;

(二)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者;

(三)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;

(四)在考场内喧哗,影响考试秩序者;

(五)发现桌面有书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、公式等而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者;

(六)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者;

(七)其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。

 

第四章   处分程序

第十六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,班主任首先应查清事实、收集证据。

第十七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、被调查人员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等基本情况,调查结束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名。笔录中如发现错误和遗漏,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,并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盖章。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时,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,再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盖章,注明日期,妥善保存好调查笔录原件。

第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,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专业、学号、住址等基本情况、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。学院要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。

第十九条 查清事实后,对违法、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,应依据《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和本《违纪处分条例》进行处理。

第二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学院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第二十一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学院纪检部门应进行复核。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、理由、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。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违法、违规、违纪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的,由学管中心提出处分意见,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查批准。劝退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要经院长审批签字。

第二十三条 处分学生,学院要以文件形式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,并载明以下事项:

(一)被处分学生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专业、学号、班级等基本情况;

(二)认定的违反规定的事实;

(三)适用处分的理由和根据;

(四)作出的处分决定;

(五)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。

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。

第二十五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,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;

(一)留置送达。

(二)邮寄送达。

(三)公告送达。

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,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,学院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。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如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,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。

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举行听证前,应将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,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。除涉及个人隐私外,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。

第二十八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。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
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,并应当由专人记录,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有权申请回避。主持人是否回避,由学院决定。

第三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。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,也可以委托1-2人代理。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,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。

第三十一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。

(二)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。

(三)如实陈述本人违法、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。

(四)遵守会场纪律,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。

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听证会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、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。听证会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,询问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,宣布听证开始。

(二)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、违规或违纪的事实、证据、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。

(三)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,提出有关证据。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。

(四)听证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。

(五)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。听证笔录交拟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。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。

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,学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,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。

 

第五章  学生申诉

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
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。

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组成,由《中国逻大航空服务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》另行规定。

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 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三十九条 被劝退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按学院规定期限离院。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四十条  本条例经院务会讨论通过,并报中国逻大审批、备案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。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条例由中国逻大航空服务学院学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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