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,认真听讲,做笔记、交作业,不得旷课。
第三条 对上课、实习、军训、实验、毕业设计、政治理论学习、劳动等教育环节实行考勤。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,由班考勤员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三方进行负责。
第四条 学生上课,不准迟到、早退。如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,按旷课一学时计算,未超过10分钟的迟到、早退累计五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。对旷课的学生,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违纪处分。
第五条 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视同上课,不得无故不到。因故不参加者,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并经过批准,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处理。
第六条 学生因病、因事请假,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,按休学处理;学生因故未请假离开学院或没有请假连续三周,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,需由学院医务室或医院开具诊断证明,否则按旷课论处。
第八条 北京籍学生节假日可履行请假手续回家住宿。上课前一天(或假日末)晚7点前返院。
第九条 学生请假要按规定,先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,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后提出是否准假意见,并填写《学生请假审批表》,按批准权限批假。
第十条 学生请假,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;二至五天经班主任同意,报学管中心领导审批;一周以上经班主任、学管中心领导同意,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,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;
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,本人须按时销假。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院学习需续假时,应事先电话联系办理续假手续(返院后,事假还需本人补交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;病假需医院证明)。否则以旷课论处,旷课时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管中心负责解释。